兩岸簽漁船船員勞務協議後首批依新制僱用大陸船員明抵台
- 發佈日期
- 99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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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本(27)日表示,兩岸簽署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後,基隆仲介機構合信興公司拔得頭籌,率先於上週接受臺北縣、基隆市及宜蘭縣等地漁船主委託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新僱48名大陸船員,並由凱聖號接駁漁船前往大陸地區接駁船員,於明(28)日上午八時,將首批漁船主依新制度僱用之大陸船員接駁進入臺北縣淡水第二漁港,將部分船員交由當地僱用漁船主後,隨後再繼續前往臺北縣、野柳漁港、基隆市八斗子漁港及宜蘭縣大溪第二漁港陸續將船員交由當地僱用船主。
漁業署指出,目前已核准臺灣省漁會等14家仲介機構(如附件一),依新制度接送大陸船員往返兩岸,需以接駁漁船接駁,接駁漁船載運大陸船員來台灣,需進入農委會公告之淡水第二漁港等37處查驗漁港(如附件二),本次凱聖號接駁漁船接駁大陸船員進港,船長應向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所屬當地辦事處繳交檢疫申請表,接駁漁船需接受巡防機關清艙檢查,對大陸船員進行體溫量測、證件查驗、行李檢查、人員訪談、照相、採集指紋等程序,核發大陸船員識別證,作為隨漁船進出港查驗之證件,完成發證手續後,大陸船員交由僱用之漁船主隨船出海協助作業。
該署表示,台灣仲介機構已與大陸經營公司簽訂勞務合作契約,可引進大陸方面完成專業訓練及健康檢查合格之優質船員外,當大陸船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漁船船主損害,大陸經營公司需負起連代賠償責任,以維護船主權益,漁民朋友如需僱用大陸船員,可委託經核准之仲介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