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協議, 落實多元僱用解決漁船主困擾,國人若有意願上船 當然優先媒合錄用
- 發佈日期
- 99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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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兩岸漁船勞務協議簽署後,漁民憂心大陸船員來臺會排擠他們的就業機會。農委會漁業署今(29)日鄭重澄清,為解決漁業界長期勞力不足的問題,政府早自民國82年起開放漁船主境外僱用大陸船員;第四次江陳會簽署協議讓我方政府拿回漁工仲介主導權,替漁船主爭取到從前沒有的保障,是落實漁業勞力多元雇用的重大突破,但政府保障國人就業權益,漁船主必須是公開徵求本國船員確定無人應徵後,才能申請雇用大陸或外籍船員,而漁業署每年也都推出許多獎勵措施,鼓勵國人上漁船工作。漁業署強調,國人若有意願上船,絕對優先媒合錄用。
針對報導提及基督教長老教會漁民服務中心目前有16位國人等著上船乙事,漁業署向該中心瞭解後表示,這16個人是有意願申請該署「獎勵國人上漁船工作輔導計畫」的補助,而因為該補助是漁業署以年度預算辦理的計畫,配合預算動支程序,今年的計畫即將於近期公告,屆時漁業署也會優先協助這些有意願的申請人上船工作,政府也持續實施各項獎勵國人上漁船工作措施,以維護我漁業人才,確保漁業產業永續經營。
該署進一步說明,為避免過度依賴外來船員,農委會自91年起推動獎勵國人上漁船計畫,連續獎勵4年,每年最高獎勵24萬元,第1年每滿3月(或6月)達出海45天(或90天)可申領獎勵金,第2年以後每年出海達180天可申領獎勵金,?勵國人上漁船計畫計有212人報備參加,自92年至99年4月20日止,已有104人申領獎勵金共計1,620萬元,目前仍留任船上服務有75人。另為鼓勵水產海事相關院校畢業生投入漁業生產行列,自83年起,每年獎勵6名,每名獎勵金1百萬元,連續獎勵3年,每服務滿一年核發獎勵金,以培養有意願上漁船服務的國人擔任幹部船員,迄至98年已核發1,500萬元。
漁業署表示,隨著經濟快速發展,漁船工作所得相較陸上所得優勢不再,造成國人上漁船工作意願低落,漁業勞力外流及短缺情形嚴重,為補充國內漁業勞力不足,政府自82年起已開放漁船主境外僱用大陸船員,迄今已超過15年;過去兩岸未協商建立合作機制,船員身份及素行無法查核,衍生挾持漁船或脫逃等情事,無法維護我漁船主權益;第4次江陳會兩岸簽署「海峽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在不改變我現行「境外僱用、境外作業、過境暫置」政策下,透過雙方主管部門各自指定之臺灣仲介機構與大陸經營公司引進大陸船員,可引進大陸方面完成專業訓練及健康檢查合格之優質船員外,當船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漁船主損害,大陸經營公司需負起連代賠償責任,可確保船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