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各級漁會設置員額及提撥用人費計算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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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省府府農漁字第一七一四○一號函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省府府農漁字第一一九○四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六日省府府農漁字第一一五○三七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八九六○九九八號函一、本要點依漁會人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灣省各級漁會(以下簡稱漁會)按上年度總收益依漁會設置員額計算表及漁會提撥用人費計算表計算設置員額及提撥用人費,並規定如下:
(一)漁會如因財力不足,經營困難、累積虧損或發生年度虧損致預算無法平衡時,得依理事會之決議降低用人費提撥比例。
(二)漁會總收益計算標準,應以會務管理、經濟事業、服務事業及金融事業之總收益,扣除補助收入、提撥收入、經濟事業成本支出、金融事業存款利息支出、盈餘分配收入及上年度結餘收入,漁會年度總收益計算如附表。
(三)漁會年度總收益得先依上年度主管機關備案之決算計算之,如發現有虛偽情事,致漁會遭受損害時,有關人員應負賠償及法律責任。本年度總收益與上年度有差異時,其用人費應按本年度實際總收益計算調整。
(四)漁會用人費除依本辦法第二十一條包括薪給、退休、資遣、撫卹準備金及互助福利等一切人事費用外,並包括主管特支費、考核獎金、不休假獎金、績效獎金。
(五)漁會員工每一薪點支付金額依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漁會按核定員額及前項規定之薪額發放後,如於年度終了仍有賸餘時,與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所得獎金,應按左列規定提撥為聘任員工績效獎金:
1、績效獎金之發給依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2、員工績效獎金之提撥,必須當年該漁會綜合決算不發生虧損者,如僅某一部門發生虧損時,該部門用人費之賸餘部分不予提撥。但各部門提撥之員工績效獎金,仍由漁會全體員工分配之。
3、未依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擬定員工績效考核辦法報主管機關核定之漁會,其年度賸餘用人費不得提作員工績效獎金。
4、績效考核辦法及獎金之發給,不得因總幹事或主管職務而予加分或優惠待遇。
三、漁會員額職等比例,依下列規定設置之:
(一)漁會員額十七人以下者不分課、股辦事。十八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者,得分股辦事。但每股不得少於四人。三十人以上者,得分課辦事,課以下得設股。但每課不得少於二股,每股不得少於四人。
(二)漁會設置員額未滿三十人者,其六職等以上人員不得超過四人;三十人以上,其六職等以上人員額不得超過總員額百分之二十。但辦事處主任,不在此限。省漁會第六職等以上員額不得超過總員額百分之三十。
(三)漁會除六職等以上及技工、工友、臨時僱用員額外,其設置員額比例,幹事員額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助理幹事百分之三十五,雇員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
四、漁會核准有案之辦事處,每一單位增加編制員額一名,並按比例增加提撥用人費差額。但實際用人未達核定設置員額時,不得增加額外編制員額及提撥用人費差額。
五、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按設置員額聘用員工時,應保留適當臨時僱用員額,作為漁旺淡季節調節運用,其設置員額未滿五十四人者,按總員額保留百分之十;五十四人以上未滿一百零八人者,按總員額保留百分之十五;一百零八人以上者,按總員額保留百分之二十。
六、漁會設置員額及提撥用人費比率之計算,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