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
公告文號 |
公告主旨 |
管制水域 |
管制水域或經緯度 |
限制事項 |
禁漁期 |
公告依據 |
違規依據 |
類型 |
保育等級 |
89.01.04 |
八九府農漁字第200號 |
沿近海域網具類漁具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 |
新豐(二)人工魚礁禁漁區 |
24°56’00''N;120°56’00''E |
1.為保育本縣海域漁業資源辦理人工魚礁或保護礁投放,並避免網具類漁船進入投放區作業,造成漁具受損或其它公共危險,特劃定網具類漁具漁區。
2.以中心位置經緯度為中心,半徑0.5浬範圍以內水域均屬之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4、7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及第10條 |
■所有網具類
■人工魚礁 |
■多功能使用區 |
紅毛港保護礁禁漁區 |
A點 24°56’24''N;120°55’12''E。
B點24°55’00''N;120°54’24''E。 |
■所有網具類
■保護礁 |
竹北(一)保護礁禁漁區 |
A點 24°54’24''N;120°54’55''E。
B點24°53’36''N;120°54’35''E。 |
竹北(二)保護礁禁漁區 |
A點 24°54’05''N;120°54’12''E。
B點24°53’06''N;120°53’36''E。 |
竹北(三)保護礁禁漁區 |
A點 24°54’24''N;120°54’48''E。
B點24°53’25''N;120°54’20''E。 |
新豐保護礁禁漁區 |
A點 24°56’10''N;120°55’48''E。
B點24°56’00''N;120°56’24''E。 |
113.07.11 |
府農牧字第1134013023A號 |
新竹縣魩鱙漁業管理規範 |
距岸500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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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距岸500公尺以內水域作業。 |
每年6月16日至9月15日 |
漁業法第9條、第14條、第37條、第44條第1項第4款、第46條及第54條第1項第5款 |
漁業法第10條及第65條第3、6款 |
■魩鱙 |
■多功能使用區 |
106.10.12 |
府農牧字第1060144113號 |
他縣市刺網漁業漁船(筏)轉籍至新竹縣之限制事項 |
新竹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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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不受理他縣市籍漁業執照經營刺網漁業漁船(筏)及保留汰建權經營種類包含刺網漁業之漁船(筏)轉籍至本縣之申請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9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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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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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0.30 |
府農牧字第1074016915號 |
新竹縣沿岸海域刺網漁業禁漁區、禁漁期及相關限制事項 |
新竹縣距岸3浬海域 |
新竹縣距岸3浬海域 |
每年六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禁止刺網漁業漁船(筏)進入本縣距岸三浬海域從事刺網作業。 |
每年6月16日至8月15日 |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6款規定 |
■刺網 |
■多功能使用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