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鮪延繩釣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赴三大洋從事轉載漁獲物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廢止)
- 修改時間
- 106年06月19日
- 點閱率
- 1296
- 內容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61331031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71331368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71331825號令修正,名稱並修正為「遠洋鮪延繩釣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赴大西洋印度洋或東太平洋從事轉載漁獲物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91330854號令修正名稱及規定(原名稱:遠洋鮪延繩釣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赴大西洋印度洋或東太平洋從事轉載漁獲物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並溯自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21330942 號令修正全部規定15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21338226 號令修正全部規定共15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41332534A 號令修正全部規定共16點,並自即日生效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51335307 號令修正第8點之1、第16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61335229號令廢止
一、本注意事項依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第一二-○六號「有關轉載計畫(Recommendation byICCAT on a Programme for Transshipment)」決議、印度洋鮪類委員會(IOTC)第一四-○六號「建立大型漁船轉載計畫(On Establishing a Programme for Transhipment by Large-Scale Fishing Vessels)」決議、美洲熱帶鮪類委員會(IATTC)第一二-○七號「修正第一一-○九號建立大型漁船轉載計畫Amendment to Resolution C-11-09 on Establishing a Program for Transshipments by Large-Scale Fishing Vessels)」決議、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第二○○九-○六號「轉載規定養護與管理措施(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Measure on the Regulation of Transhipment)」及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CCSBT)「建立大型漁船轉載計畫(Resolution on Establishing a Programme for Transhipment by Large-Scale Fishing Vessels)」決議訂定之。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作業漁船:指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之我國赴三大洋從事鮪延繩釣作業漁船名單之漁船。
(二)漁獲物運搬船:指領有漁業執照之漁獲物運搬船及非領有漁業執照之漁獲物運搬船,以下稱運搬船。
(三)ICCAT: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
(四)IOTC:印度洋鮪類委員會。
(五)IATTC:美洲熱帶鮪類委員會。
(六)WCPFC: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
(七)CCSBT:南方黑鮪保育委員會。
(八)觀察員:指ICCAT、IOTC或IATTC區域觀察員計畫所聘僱,或是依WCPFC區域觀察員計畫派置、負責觀測運搬船及作業漁船從事海上轉載漁獲物之人員。
(九)代理商:指代理非領有漁業執照之運搬船於三大洋轉載漁獲物業務之民間團體。
(十)港內轉載:指經港口國核准於港口或指定水域之轉載漁獲物行為。
三、作業漁船及運搬船,從事海上或港內轉載漁獲物,應經本會核准,始得為之。
四、作業漁船及運搬船,於ICCAT、IOTC、IATTC或WCPFC管轄水域內從事港內轉載漁獲物,應事前取得相關港口國之核准,並依港口國相關規定辦理。
五、轉載作業漁船漁獲物之運搬船,應由運搬船漁業人或代理商,或作業漁船漁業人,於下列期限前向本會申請許可;未於期限前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從事港內轉載者,應於港內轉載一週前。
(二)從事海上轉載者,應於運搬船抵接載觀察員之港口一個月前。
依前項規定申請轉載,並應檢具下列資料:
(一)船舶國籍證書。
(二)船名及統一編號。
(三)歷次登記之船名。
(四)歷次登記之船旗國。
(五)歷次登記之船舶詳細資料。
(六)國際呼號。
(七)勞氏(Lloyds)/國際海事組織(IMO)船舶識別碼(無則免附)。
(八)船隻類型、長度、總登記噸數(GRT)及承載容量。
(九)船東及經營者之名稱和地址。
(十)船舶國籍證書影本、船東及經營者之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等足資佐證前揭相關提供資料屬實之文件。
(十一)預定轉載期間。
(十二)漁船監控系統授權碼及船位抽取同意書。
(十三)船上衛星電話及傳真號碼。
(十四)航線圖。
(十五)運搬計畫。
(十六)將進行海上轉載或進港轉載。進行海上轉載者,需於海上轉載前至港口接載觀察員,並敘明接載觀察員港口。
(十七)於WCPFC水域轉載或於WCPFC水域捕獲之漁獲物於其他水域轉載時,船上應以各國際漁業組織之區域方式註明漁獲數量及其來源。
(十八)於WCPFC水域轉載或於WCPFC水域捕獲之漁獲物於其他水域轉載時,漁獲物運搬船需提報經WCPFC認可之區域性觀察員資料。
(十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文件。
領有漁業執照漁獲物運搬船之漁業人,得免檢附前項第一款至第十款資料。
經核准之運搬計畫內作業漁船名單有異動時,應於異動三日前,向本會申請核准後,始得從事轉載作業。未於期限前申請者不予受理異動案。
六、運搬船從事海上轉載漁獲物者,應依ICCAT、IOTC、IATTC或WCPFC區域性觀察員計畫,於所屬洋區承載觀察員,並依本會通知之時間及地點,接載及送返觀察員。
作業漁船應分攤ICCAT、IOTC、IATTC或WCPFC執行區域觀察員計畫之費用。
七、運搬船之船長及漁業人或代理商,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與未列名ICCAT、IOTC、IATTC、WCPFC或CCSBT漁船名單之漁船進行轉載、加油或補給。
(二)不得與有塗改船名或統一編號情事之漁船進行轉載、加油或補給。
(三)不得從事、涉入或支持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之漁業行為。
(四)運搬船應於安裝船位回報符合本會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農授漁字第○九五一三三三○○一號公告之「我國遠洋『漁船監控系統』之系統規格標準」,九十九年五月七日農授漁字第○九九一二一○九七一號公告之「公告銥衛星(Iridium)系統之Thorium TST-100機型,其功能為符合我國遠洋漁船之船位回報器(VMS)」,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農授漁字第一○二一二○四五二七號公告之「公告國際海事衛星Inmarsat mini-C系統船位發報器Thrane and Thrane SAILOR 6140機型,其功能為符合我國遠洋漁船之船位回報器(VMS)」之船位自動發報器,並應設定回報船位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對外漁協)。安裝Inmarsat-C船位自動發報器者,應委託對外漁協以資料報告(Data Report)方式,至少每四小時回報一次船位至對外漁協。
(五)於觀察員登船時,船長應向觀察員說明運搬船之作息方式、安全維護及運搬船設施,並將觀察員上船執行任務之事實,通報全船人員知悉。
(六)不得妨礙觀察員記錄運搬船航行儀器相關資訊。
(七)應提供並協助觀察員獨立使用衛星電話、傳真機、網際網路、單邊帶無線電話(SSB)等通訊設備。
(八)應提供觀察員在運搬船上生活與執行任務所需之空間、設備與資料,並於觀察員執行任務時,為必要及充分之協助。
(九)應提供觀察員待遇相當於幹部船員之生活照顧,包括膳食、住所、衛生設備。
(十)為觀察任務需要,不得拒絕或妨礙觀察員就觀察任務有關事項所為詢問及作成紀錄。
(十一)運搬船船長應確保觀察員安全,運搬船遇有緊急危難時,應予特別照護及給予避難協助。
(十二)觀察員執行其任務時,不得阻止、威脅、妨礙、干擾、賄賂或行賄觀察員,並應要求船員不得有前述行為。
八、作業漁船從事海上轉載漁獲物者,船長或漁業人應於轉載前,依下列轉載水域及申請轉載期限,填具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格式如附件一或附件二)、漁船轉載前船主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之一)、漁船轉載前船長自我檢查表(格式如附件三之二),向本會申請;未於期限前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於WCPFC水域轉載或於WCPFC水域捕獲之漁獲物於其他水域轉載時,應於海上轉載七十二小時前(不含例假日)依附件一格式填具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如需於例假日進行轉載,應提前於例假日七十二小時前申請。
(二)於ICCAT水域轉載應於轉載七十二小時前(不含例假日)依附件二格式填具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如需於例假日進行轉載,應提前於例假日七十二小時前申請。並將本會核發之英文轉載許可文件置於船上。
(三)於IOTC或IATTC水域轉載,應於轉載二十四小時前(不含例假日)依附件二格式填具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如需於例假日進行轉載,應提前於例假日二十四小時前申請。
(四)申請於IOTC水域轉載時,漁獲物有南方黑鮪則應於轉載七十二小時前(不含例假日)填具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格式如附件二)。如需於例假日進行轉載,應提前於例假日七十二小時前提出申請。並將本會核發之英文轉載許可文件置於船上。
前項作業漁船因漁船設備限制無法傳送漁船轉載前船長自我檢查表時,漁業人應填具轉載前漁船上檢查替代措施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之三),並於海上轉載時請運搬船協助傳送漁船轉載前船長自我檢查表,未補送者,本會得不核准該漁船下次申請海上轉載。
作業漁船從事港內轉載漁獲物者,船長或漁業人應於轉載前,依第一項規定之轉載水域及申請轉載期限,填具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向本會申請。
作業漁船從事港內轉載漁獲物者,船長或漁業人應於轉載四十八小時前,檢附漁船轉載申報表,向港口國提出申請。
八之一、作業漁船有下列缺失情形之一者,於其缺失改善完成前,本會得不予核准海上轉載:
(一) 船上未放置有效漁業證照。
(二) 船上未放置本會指定之作業情形紀錄表。
(三) 漁船標識錯誤,或字體與字體周邊未保持清晰及可辨識之狀態。
九、作業漁船完成海上或港內轉載漁獲物後,船長或漁業人應於十五天內將ICCAT、IOTC或IATTC轉載確認書(格式如附件四之一)傳送本會備查。於WCPFC水域轉載或於WCPFC水域捕獲之漁獲物於其他水域轉載時,應於七日內將轉載確認書(格式如附件四之二)傳送本會備查。
作業漁船於港內所轉載之漁獲物,如暫置港內冷凍庫或貨櫃,尚未銷售,應於再次轉載予運搬船前,依第八點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十、運搬船船長、代理商或漁業人應於轉載前,依下列轉載水域及轉載期限向本會通報:
(一)於WCPFC水域轉載或於WCPFC水域捕獲之漁獲物於其他水域轉載時,應於海上轉載前七十二小時(不含例假日)依附件一格式填具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如需於例假日進行轉載,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七十二小時通報。
(二)ICCAT、IOTC或IATTC水域轉載,應於轉載二十四小時前(不含例假日)依附件二格式填具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如需於例假日進行轉載,應提前於例假日二十四小時前通報。
運搬船船長、代理商或漁業人於轉載完成後二十四小時內填具ICCAT、IOTC、IATTC或WCPFC轉載確認書後,立即傳送下列對象:
(一)於WCPFC水域轉載或轉載WCPFC之漁獲物者,提送本會。
(二)於ICCAT、IOTC或IATTC水域轉載者傳送所屬洋區之該組織,並副知本會。
轉載漁獲物有南方黑鮪者應再傳送CCSBT秘書處。
十一、運搬船船長、代理商或漁業人應於港內轉載二十四小時前及轉載終止時,告知港口國管理機構轉載之漁船船名及漁獲物之種類及重量,或依港口國規定辦理,並副知本會;並應於轉載完成二十四小時內傳送ICCAT、IOTC或IATTC轉載確認書予港口國管理機構及所屬洋區之該組織,並副知本會。轉載漁獲物有南方黑鮪者,應另傳送CCSBT秘書處。於WCPFC水域轉載者,依港口國規定辦理,並副知本會。
十二、運搬船船長、代理商或漁業人應於運搬船進入漁獲物最終市場國卸貨四十八小時前,傳送ICCAT、IOTC、IATTC或WCPFC轉載確認書予市場國漁政當局,並副知本會。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處漁業人及船長收回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並得不予核發相關漁業證明書;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一)作業漁船或領有漁業執照之漁獲物運搬船,違反第三點規定,未經核准於海上或港內轉載漁獲物。
(二)領有漁業執照之漁獲物運搬船,違反第六點規定,未依本會通知之時間及地點,接載或送返觀察員。
(三)領有漁業執照之漁獲物運搬船,違反第七點各款規定之一。
十四、非領有漁業執照之運搬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代理商申請該運搬船運搬我國籍漁船漁獲物一年以下之資格;情節重大者,提報ICCAT、IOTC、IATTC、WCPFC或CCSBT秘書處廢止該運搬船運搬資格:
(一)違反第三點規定,未經核准於海上或港內轉載漁獲物。
(二)違反第六點規定,未依本會通知之時間及地點,接載或送返觀察員。
(三)違反第七點各款規定之一。
代理商同一年度內所代理非領有漁業執照之運搬船,如有二艘以上運搬船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會得於半年內不受理該代理商所申請之ICCAT、IOTC、IATTC、WCPFC或CCSBT運搬船名單提報案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代理商經營之核准。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作業漁船違反第四點規定,於港內轉載漁獲物,未向港口國申請核准,或依港口國規定辦理。
(二)作業漁船違反第九點第一項規定,於轉載完成後未於期限將轉載確認書送本會備查。
(三)作業漁船違反第九點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轉載尚未銷售暫置於港內冷凍庫或貨櫃之漁獲物予運搬船。
(四)領有漁業執照之漁獲物運搬船違反第十點或第十一點規定,未於海上或港口轉載前或轉載後,依規定之期限及對象通報;或於轉載完成後未依規定之期限及對象傳送轉載確認書。
(五)領有漁業執照之漁獲物運搬船未依第十二點規定之期限及對象,傳送轉載確認書。
領有漁業執照之漁獲物運搬船,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經處分,於一年內累積處分三次者,本會將提報ICCAT、IOTC、IATTC、WCPFC或CCSBT秘書處廢止該運搬船運搬資格。
十六、領有漁業執照之運搬船依第五點規定經本會核准從事海上轉載作業,經運搬船觀察員查報違規並經漁業法處分者,自處分日起一年,本會得不予核准該運搬船之海上轉載申請。
作業漁船依第八點規定經本會核准從事海上轉載作業,經運搬船觀察員查報違規並經漁業法處分者,自處分日起一年,本會得不予核准該船之海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