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高雄市林園區魚塭養殖全品項及室內養殖生產管理設施,為辦理113年山陀兒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林園區公所自113年10月10日起至113年10月24日止,受理漁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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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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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113年10月9日農漁字第1131467745號公告
主旨:公告高雄市林園區魚塭養殖全品項及室內養殖生產管理設施,為辦理113年山陀兒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
救助地區,請林園區公所自113年10月10日起至113年10月24日止,受理漁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
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地區為高雄市林園區,救助項目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訂「魚塭養殖」全
品項及「室內養殖生產管理設施」等。
二、受理期限及程序:
(一)自113年10月10日起至113年10月24日止,於高雄市轄內林園區公所受理漁民申請,並依公告事
項及本辦法第12條辦理。
(二)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請宣導受災漁民周知。
(三)個案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如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致未能於受理期限內
提出申請者,得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回復原狀,由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漁業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漁產品於同產季、同曆年,救助以1次為限。
四、漁民申請救助項目之災損程度符合本部公告災損天氣參數者,經基層公所查證養殖漁民曾於1年內(自112年
10月1日迄今),以申請漁業天然災害救助魚塭參與下列漁業政策之一有案且相關證件在有效期限內者,
基層公所得免勘查,逕填具救助統計表層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一)通過養殖水產物產銷履歷驗證。
(二)領有漁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
(三)領有漁業保險補助保險費。
五、漁民申請上述漁業天然災害救助補助,依本辦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2目規定,無前目文件者,應抽樣勘查
20%以上之申請案件,確認無第12條之1第1項情形後,填具救助統計表層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