珊瑚管理辦法未鬆綁,各漁船維持作業總日數及漁獲量限制
- 發佈日期
- 99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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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日媒體報導漁業署放寬珊瑚漁船全年作業,管制鬆綁,該署表示,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仍維持單船每年出海作業日數不得超過220日及捕獲量不得超過200公斤,並非允許全年作業,已有效管控努力量及漁獲量,現為分散其他2處漁區漁獲壓力,因此取消原3處漁區之漁期限制。
該署指出,珊瑚區分為深海寶石珊瑚及淺海造礁珊瑚,核准之珊瑚漁船採捕對象主要為100公尺深之寶石珊瑚,並限於臺灣距岸12浬以外之5處作業海域作業,對於一般民眾認知之淺海珊瑚生態不會造成影響。目前開放之5處珊瑚作業漁區中,其中2處可全年作業,另外3處限農曆9月至翌年4月間可作業,因前揭3處漁區有漁期限制,導致其他2處珊瑚漁區漁獲壓力偏高,經邀集專家學者討論後,認為因珊瑚生殖週期長,可以限制單船年出海作業日數220天管控努力量,及限制單船年漁獲量200公斤作為管理辦法,,為避免漁獲壓力集中部分漁區,因此才取消原3處漁區之漁期限制,以分散各漁區之漁獲壓力。
該署進一步表示,目前已知台灣經濟海域內之珊瑚作業漁場超過20處,為珊瑚漁業永續利用,農委會於98年發布施行之「漁船兼營珊瑚漁業管理辦法」,所規定之作業漁區目前僅限5處,另目前珊瑚漁業係採嚴格管理,規定珊瑚漁船限由南方澳漁港或馬公第三漁港進出,出港前應開啟船位回報器且每小時回報1次,並通報作業海域,以加強船位之監控;在漁獲管制方面,則要求漁船須配合填報漁撈日誌。執行上,以觀察員隨船、海巡署登檢及漁港查核等方式進行,目前管理成效良好。
漁業署最後表示,珊瑚漁業管理所有管制作為,均採取最嚴格的標準,該署除持續嚴格管理珊瑚漁業外,亦委請學者由漁撈日誌及作業資料進行珊瑚生態及資源研究,以期達到嚴格管理及作好研究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