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推動多元接駁措施,解決大陸船員接駁
- 發佈日期
- 99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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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媒體刊載「大陸漁工送不回 船東怨很大」乙文,漁業署表示為解決接駁彈性不足問題,已協調現有仲介機構及合作大陸船員接駁船業者,以定期船班接駁大陸船員,並開始受理有意新加入作為接駁船業者申請,此外,更研議採租用特定船舶協助及透過金馬小三通途徑接駁,多管齊下,以解決大陸船員送返需求。
漁船船主海上自行接駁大陸船員風險大
漁業署說明,基於國家安全及航行安全考量,現行並未開放漁船可直航大陸地區接駁大陸船員,在兩岸尚未簽署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前,漁船船主所僱用之大陸船員,係由大陸方面私下以船舶將大陸船員送至境外水域,由漁船船主以原僱用漁船或委託接駁船於海上接駁,不過,海上接駁風險性大,所以兩岸簽署協議後,規範現行需以接駁船舶進入兩岸指定之港口,從事接駁送返大陸船員事宜,目前政府已許可7艘接駁船從事接駁大陸船員業務,故不宜再回復原有接駁方式。研議多管道接駁大陸船員 紓緩接駁運量不足
漁業署指出,現有許可之接駁船,陸方雖表示尊重我方接駁船安全檢驗制度,惟希望與我方交通部門進行意見交流,以提昇接駁船之安全標準,對此,兩岸交通部門將於99年9月初在臺北舉行會商交換意見。不過,在未進行意見交換達成接駁船安全標準共識前,該署考量現行接駁船運量不足,將協調接駁船業者排定定期船班接駁大陸船員,並輔導有意願申請新加入接駁船業者的提出申請,或租用特定船協助接駁。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除前揭作為外,另不排除由漁船船主以原僱用漁船或委託接駁船先將大陸船員送至金馬地區,再透過小三通模式將大陸船員送返,以紓緩接駁運量不足對漁船主所造成之困擾。大陸船員隨船進港期間 得協助於暫置場所從事原受僱漁船漁事整補行為
對報載大陸漁工進港後,只能在安置所內,不能出來幫忙處理魚貨,漁業署表示因現行未開放陸勞,大陸船員係境外僱用於境外協助漁撈作業,其隨船進港暫置於暫置場期間,僅得協助受僱漁船船主從事受僱漁船之卸魚、整補漁具、補給等漁事行為,不得離開暫置場所從事任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