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船員接駁多管道推動
- 發佈日期
- 9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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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新春滿11號接駁漁船發生海難事件後,漁民反映接駁漁船無法接駁大陸船員,政府只准大陸客船中遠之星接駁乙文,漁業署表示目前並未禁止接駁漁船從事接駁業務,惟該漁船發生海難事件後,兩岸交通主管部門認為接駁漁船具有安全顧慮,應符合客船標準,漁業署已積極協調大陸方面對經我航政機關檢查通過之接駁漁船,應繼續同意接駁大陸船員。
接駁大陸船員採多元化 紓緩接駁運量不足
漁業署說明,現有接駁漁船有6艘,其中4艘因保險或船舶檢查期限屆滿,需延長保險期限或重新申請船舶檢查後,始得再申請從事接駁業務。考量接駁漁船數量有限,又要符合航政機關要求的標準,基於現有接駁漁船運量不足,刻正研議突破現有制度,利用兩岸直航客船接駁大陸船員,雖目前僅有中遠之星從事兩岸直航客船業務,該船舶噸位大,船班固定,票價較便宜,可減低漁船船主接駁大陸船員之成本及等待僱用大陸船員之時間,提升接駁航行安全,該署業與大陸方面溝通同意春節前 專案利用兩岸直航客船送大陸船員返鄉過年,並將於日後以兩岸直航客船接駁大陸船員管道之一;在前述措施未推動前,倘新建造之漁船船主急需僱用大陸船員,農委會將研議透過地方政府及區漁會輔導下,利用該等漁船自行前往大陸港口接駁所僱大陸船員之可行性。簽訂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確保船主及大陸船員權益
漁業署指出,兩岸簽署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後,漁船船主僱用大陸船員回歸兩岸制度化之管理,有效確保漁船船主及船員應有之權益,至於大陸船員接駁應以更安全及便捷多元化之接駁工具為之,對於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有其正面積極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