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南緯二十八度以南水域作業延繩釣漁船裝設避鳥繩規定(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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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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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5年5月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951331054號令訂定並自95年10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61335229號令廢止
一、依據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訂定之。
二、為保育海鳥資源,並避免我國遠洋延繩釣漁船作業時意外誤捕海鳥,自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起赴南緯二十八度以南水域作業之延繩釣漁船應裝設避鳥繩。但經本會漁業署核准捕撈南方黑鮪漁船,應依「九十五年我國漁船赴太平洋大西洋及印度洋海域從事南方黑鮪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第十點第八款規定,於前往南方黑鮪漁場前裝妥避鳥繩。
三、為達到減少延繩釣漁業意外捕獲海鳥之目的,遠洋延繩釣作業漁民及漁業人應依「台灣減少延繩釣漁業意外捕獲海鳥國家行動計畫」(如附件)採取適當忌避措施。
四、違反第二點前段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七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