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調整漁船保險獎勵方式,保障更多漁船
- 發佈日期
- 101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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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表示,漁民經營動力漁船或舢舨、漁筏,得依據現行「臺灣地區動力漁船所有人獎勵保險要點」按漁船總噸位申請補助40%至70%的漁船保險費,惟歷年申請保險補助者偏低。該署基於全面照顧漁民財產安全,及考量制度上對大噸位漁船補助較多保費之不合理現象,自今(100)年1月27日起將保險補助方式改為定額補助,提供漁船基本保額之保險補助,讓更多漁船主獲得保障,對於部分漁船主欲提高保額者,亦可另外自費投保商業保險獲得更高保障。
漁業署又表示,目前全國100噸以下動力漁船有11,806艘,舢舨、漁筏計有10,672艘,漁船主依據「臺灣地區動力漁船所有人獎勵保險要點」申請漁船保險者,於去(99)年僅有1千餘艘,佔全國漁船數的十分之一,總金額約8千萬餘元。該署考量現行漁船保險制度下,漁船主申請漁船保險費之意願不高,及考量改善對大噸位漁船補助較多保費之不合理現象,因此改變獎勵方式為定額補助保費如下:(1)20噸以下漁船(含舢舨、漁筏),補助全年保費新台幣4千元,若發生事故時,可獲得約15萬元理賠,(2)20噸以上未滿50噸者,補助6千元,倘發生事故時,可獲得約20萬元理賠,(3)50噸以上未滿100噸者,補助8千元,若發生事故時,可獲得約25萬元理賠。
同時,該署考量漁民現實需求與廣徵漁民意見後,刪除經主管機關處罰確定者不予補助之規定。針對漁船違規經主管機關限制漁業行為處分(包括收回漁業執照或罰鍰等),並經執行完畢者,漁船已可出海作業,此時主管機關若不予保險補助,倘發生海難,其財產不能獲得保障,將喪失政府照顧漁民美意。
漁業署最後表示,本次漁船保險補助,改為定額補助,漁民只要申辦漁船保險,不必支付任何費用,就可以獲得約15萬至25萬元之遭難漁船理賠之基本保障,保險公司透過市場機制引導所有漁船主納入漁船保險。如此一來,全國漁船主將可獲得漁船出險時的基本保障,同時也彰顯政府公平照顧漁民之政策與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