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重申依法管理權宜船 落實責任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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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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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0年5月13日
我國遠洋漁業管理已獲國際肯定
針對5月13日綠色和平組織(Greenpeace)投書媒體『台灣漁業將自斷生路』一文,漁業署13日重申,為善盡責任制漁業,已遵守國際漁業組織通過之養護管理措施,我國在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中,已被認定為漁業管理上軌道國家之一,對於我國人經營之外籍漁船,如涉及違規,均依國內「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規定核處。
綠色和平所提案例均在處理程序中
關於Greenpeace在文章中提及漁業署未追查處置權宜船,其中豐祥漁業公司投資經營吐瓦魯籍漁船,作業時嚴重違反捕魚規範,並阻撓及攻擊船上觀察員部分,漁業署說明,該船已依前述條例規定申請許可經營,漁業署接獲前述訊息後,已函請豐祥漁業公司妥慎處理,另查本案已進入馬紹爾司法程序,如馬紹爾將該船提報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登錄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IUU)名單,漁業署將依前述條例規定核處。
至於文章中另提及「隆運號」運搬船案例,該船係我國人所投資經營外籍商輪,而現行條例規定僅規範直接從事漁撈作業之漁船(如延繩釣、圍網或魷釣漁船等)需申請許可,因此「隆運號」無需向漁業署申報並取得許可。至於運搬船在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水域內轉載漁獲物,需事先提報至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登記,在進行轉載前,應通報相關組織秘書處,並配置有區域漁業觀察員,始能進行公海轉載,完成後亦應申報轉載漁獲量,目前隆運號已登錄WCPFC運搬船名單,其轉載我國漁船漁獲物,亦已依漁業署訂定之「遠洋鮪延繩釣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赴三大洋從事轉載漁獲物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事先取得許可。
漁業署接獲具體事證後將依規定核處
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94條規定「每個國家應對懸掛該國旗幟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術及社會事項上的管轄和控制」,船舶管轄權屬於船旗國,而我國針對國人經營外籍漁船進行管理,已較其他遠洋漁業國家更進一步,外籍漁船管理牽涉船旗國,須相關國家協助提供資料,否則難以進行,如漁業署接獲相關國家或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舉證國人經營外籍漁船涉及IUU漁撈行為,將依規定核處。
維持遠洋漁業永續為既定政策目標
漁業署強調,我國為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一員,擁有配額分配權利,同時必須履行國際義務進行資源養護管理,因此漁業署將持續透過參與國際組織及強化漁船監控管理等方式,維護我國遠洋漁船權益,同時輔導業者遵守國際規範,使我國遠洋漁業得以永續經營。
聯絡人:蔡副署長日耀
電話:093574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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