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活魚運搬船全程監控船位及進港海巡逐船檢查,杜絕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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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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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0年5月16日
有關媒體報導「農委會報告坦承,石斑活魚運搬船淪為走私管道」一文,漁業署說明,針對活漁船運搬業者指出,石斑魚為高經濟養殖魚種,原來運銷至大陸之管道僅為貨船或飛機運送,除運載成本及活魚耗損高外,尚需等候船(航)班及妥善包裝,不利市場競爭。該署表示,自99年3月19日起開放養殖活魚運搬船直航大陸,已建制監控船位及進出港檢查機制,現行漁船運搬養殖活魚透由VMS及海岸巡防機關有效管理,不容有不肖業者進行走私行為,倘經查獲違規者,將依漁業法裁罰嚴處。該署強調,自政府開放活魚運搬船後,業者均自律且遵守相關規定,希望不要有少數不肖業者違規,而污損政策美意及漁民生計。
活魚運搬船已實施船位回報器(VMS),漁業署每二小時掌握活魚船船位
漁業署表示,依「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漁船作為活魚運搬船應裝設船位回報器(VMS),且活魚運搬船出港前,應向當地漁業通訊電臺通報出港,並啟動VMS,經海岸巡防機關向通訊電臺查詢並獲確認開啟及正常運作VMS,併同檢查活魚船裝卸清單,始得出港。出港後,需維持VMS於開啟狀態及每二小時向通訊電臺回報船位,返港後應向通訊電臺通報,始得關閉VMS。
海岸巡防機關配合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檢查,不會淪為走私管道
漁業署指出,活魚運搬船自大陸或香港地區回航時,應空船不得裝載任何物品,並應直接航行至原出港之漁港進港,將活魚艙內水排光及接受海岸巡防機關檢查,航行中不得靠岸或停靠海上箱網養殖地點。且該署於99年度獎勵建造之3艘高效率養殖活魚運搬船,均在建造中,因此不會有報載淪為走私管道之情事。
聯絡人:蔡日耀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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