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酮與孕馬血清激性腺素重複處理對山羊發情與排卵反應之影響
- 期別
- 2001-034-2-0141-0149
- 作者
- 黃政齊、楊鎮榮、謝明江
- 關鍵字
- 山羊、孕酮、孕馬血清激性腺素、發情、排卵。
- 摘要
- 本試驗之目的在探討母山羊在一年之內接受不同間隔與次數之孕酮(progesterone)與孕馬血清激性腺素(PMSG)重複處理後,對其發情與排卵反應是否有不良影響,以做為未來改善誘發季節性乏情母羊之發情與發情同期化之參考。
試驗選用生殖能力正常之母山羊40頭逢機分為4組,於一年內分別依下列4種不同間隔與次數接受孕酮與PMSG之處理:(1)第0、42、72、102及360天,計處理5次。(2)第0、72、102及360天,計處理4次。(3)第0、102及360天,計處理3次。(4)第0、360天,計處理2次。各組於處理後觀察母山羊發情起始與持續時間,並於發情後第6~7日以外科手術檢視其卵巢狀態,以瞭解各種不同處理間隔與次數對母山羊繁殖性能之影響。試驗結果顯示,以孕酮與孕馬血清激性腺素重複處理之羊隻,第102天之內重複3次以上處理,或於第102天時進行第2、3及第4次處理,雖對羊隻發情率影響不大,但處理後發情起始之時間有明顯延遲之現象,且降低發情母羊中有排卵者所佔之比例及排卵數。發情後第6日以腹中線剖腹術檢視卵巢狀態,3 mm 以上之濾泡數及早期萎縮之黃體數,在不同處理次數間或不同處理間隔之間均無明顯之差異。由以上結果顯示,母山羊在一年之內以孕酮與 PMSG 進行3次以上處理,或於第102天時進行第2、3或第4次重複處理時,顯著延遲母山羊發情起始之時間、排卵母羊比例及排卵數而影響母山羊之生殖效率,但第一年內在第102天之前重複處理2至4次,並不影響母山羊於第360天再重複處理時之生殖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