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化驗中心簡介
飼料化驗中心
本所營養組自民國五十年代起業已開始從事飼料化驗工作,並於民國63年由台灣區雜糧基金會補助興建營養館,為加強飼料化驗服務故簡稱「飼料化驗中心」。民國92年本所重大工程建設中完成「營養科技研究暨飼料檢驗大樓」之興建,化驗業務自93年底轉至新館營運服務。
本所依飼料管理法及其施行細則,辦理國內飼料之查驗、檢驗及鑑定等工作 (經66農06224號)。民國71年正式頒發「台灣省畜產試驗所飼料化驗服務須知」(畜試營字4696 號)。民國89年本所改隸中央,並於同年3月l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牧字第890112719號函核定頒發「農業部畜產試驗所飼料化驗服務須知」。
為提昇檢驗報告之品質及公信力,飼料化驗中心於90年5月1日取得「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生物測試領域認可,現為「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編號:0693),本中心在「專業、服務、精進」之政策領導下,為畜牧業界提供最佳之精準分析與服務。
主要業務
- 接受農民及飼料廠或公證公司之委託,進行飼料成分分析。
- 協助中央及各縣市政府依法執行飼料管理業務。
- 協助農委會及各縣市政府進行計畫性飼料成分檢驗及調查。
- 辦理飼料化驗分析技術訓練,並提供大專院校之學生實習。
- 協助各試驗計畫之樣品分析。
- 檢驗無國家標準之進口飼料及飼料添加物。
- 飼料檢驗方法之改進與研發。
飼料化驗服務須知
中華民國89年3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89)農牧字第8901l2719號函核定頒發
一、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辦理雜糧飼料各項成分之化驗服務特訂定本須知。
二、 凡各公民營機構團體廠商及農友均為本所服務對象。
三、 申請手續:
(一) 申請委託化驗者,請填具申請書,連同欲委託化驗之樣品,直接攜帶或寄至本所辦理,如遇特殊情形,經說明後得婉拒之;郵寄者應 將飼料樣品及檢驗費用之匯票寄至「臺南市 新化區牧場112號、農業部畜產試驗所」,其郵局匯票受款人抬頭為「農業部畜產試驗所」。
(二) 每一飼料樣品應準備一份,每份應以具有代表性之樣品風乾物三百公克,並註明其名稱、委託化驗項目、化驗用途、委託者詳細地址及姓名。
(三) 本所收到樣品後,在14個工作日內提出檢驗報告。如遇特殊情形或因送驗件數擁擠時,得依序分批完成化驗服務,期限不受上述限制。
(四) 化驗結果,僅提供業者作飼料配方與業務改進之參考,不得作為廣告、出版物及商業推銷之用。
四、 本所飼料化驗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如附件。
五、 本所化驗服務項目下,需代訓技術人員者,另行酌收費用。
六、 本須知所收費用,由本所依照預算程序辦理。
- 本須知收費標準自發布日起實施。
聯絡資訊
- 電話:065911211轉2665
- 地址:台南市新化區牧場112號畜產試驗所飼料營養大樓2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