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料添加物餵飼土番鴨之效果及組織殘留量─新黴素、泰黴素之探討
- 期別
- 1996-029-1-0077-0088
- 作者
- 潘金木、陳婉琳、盧世哲、林誠一、曾弘智、王政騰
- 關鍵字
- 土番鴨、生長性能、組織殘留、新黴素、泰黴素。
- 摘要
- 本試驗為針對各種飼料添加物,以促進土番鴨生長效果適用劑量,組織殘留系列研究之一,使建立「飼料添加物使用準則」之參考依據,二種添加物為新黴素(Neomycin)80、120、160 ppm;泰黴素(Tylosin)則添加 5、30、60 ppm 及對照組,共有 7 處理組,每處理 80 隻土番鴨(公番鴨×北京母鴨),公母各半,分為四重複,於飼養之 0、3、6、9 與 10 週齡秤量鴨隻體重與飼料採食量,至 10 週齡停藥並於停藥當日、第 5 及 10 天,每重複逢機抽取公母各二隻屠宰,而後取其血液、胸肌、腎臟及肝臟樣品分析其中藥物之殘留情形。結果顯示,二種抗生素各處理組對土番鴨前期(0~3 週)之增重,均未有顯著效果(P0.05),但其平均增重均優於對照組,後期(3~10 週)差異亦不顯著,全期(0~10 週)飼養總增重,除添加泰黴素 5 及 60 ppm 兩處理組比對照組有顯著差異(P0.05)之效果,其餘各組則效果不顯著;至於改善飼料利用效率,前、後以及全期等飼養期間,抗生素添加組與對照組均無顯著差異。就組織殘留量而言,新黴素三種添加劑量以及泰黴素 5 ppm 處理組,自停藥當日(24 小時以內)起,各項組織器官中均未有藥物殘留,符合衛生署規定,故可不必考慮停藥期,而泰黴素 60 ppm 組,至停藥 10 日肝臟中仍有泰黴素殘留,其劑量雖未超過法定容許殘留標準,但為確保鴨隻屠體組織器官之衛生安全,應至少執行 10 天的停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