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 |
中華民國92年6月1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21310182號令訂定,自92年7月1日實施。
中華民國93年4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31330567號令修正附件1、附件2。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61332612號令修正第5點規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71331369號令規定。 |
應附文件 |
1.屬鮪延繩釣公會會員之漁船及船籍屬高雄市之非鮪延繩釣公會會員之漁船
‧申請書乙份 [申請書填寫範例]。
‧轉載確認書(如無轉載免附) [轉載確認書填寫範例]。
‧資料完整打印之黑鮪漁獲證明書乙份。
‧漁船船主委託出進口廠商(代理商)代為申辦之委託證明文件及國貿局所核發出進口商執照影本(申請者為漁船船主免附)。
‧鮪延繩釣公會出具漁船繳交轉載確認書所載冷凍鮪旗魚類漁獲數量之減船代償金証明文件。
2.船籍屬台灣省之漁船,於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申請函乙份 。
‧資料完整打印之黑鮪漁獲證明書乙份
‧漁船船主委託出進口廠商(代理商)代為申辦之委託證明文件及國貿局所核發出進口商執照影本(申請者為漁船船主免附)。 |
注意事項 |
1.漁船船長應詳實填寫作業情形紀錄表及漁獲速報表,漁船有交付轉運魚貨到港、進港或完成魚貨轉載者,漁業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將作業情形紀錄表送本署備查。
2.漁業人應於每日(遇假日順延)以電傳向鮪魚公會速報上週之漁獲重量(處理後魚重,單位公斤)及尾數。
3.海上轉載或港口轉載均需於轉載前24小時1個上班工作天前向本署通報 「漁船轉載漁獲申報表」,並於轉載完成後15天內申報「漁船轉載漁獲確認書」。
4.請參考南方黑鮪漁業證明書填寫說明。另產證數量需與台灣區鮪魚公會認證之數量相符。
5.證明書內容應以英文打印。 |
審核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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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時間 |
六個工作天。 |
申辦方式 |
1.進入"上傳附件檔案"填寫完整網路申請書,並確實送出表單,本署人民申請案件服務中心網路收件時間 08:30 - 14:00,利用此份網路表單,承辦員將替您先行審核辦理。
2.請您將其他應附文件傳真至本署人民申請案件服務中心,並請電話聯繫承辦員是否收取到。
3.傳真電話:07-8136591
4.本署人民申請案件服務中心辦理完妥後將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您攜帶正本證件前來補件即可領取。 |
業務承辦人 |
東港現場事務人員 08-8330295
蘇澳現場事務人員 03-9951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