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沿近海漁業作業管制相關法令公告
- 修改時間
- 110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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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56
- 內容
金門縣政府公告所轄沿近海漁業作業管制相關法令彙整表
公告日期
公告文號
公告主旨
管制水域
管制水域經緯度
限制事項
禁漁期
公告法令
依據違規核處
依據規範漁業別或
保育類型保育等級
89.02.16
八九府建字第8905785號
母嶼東南海域人工魚礁禁漁區
24°23.36’N;118°28.51’E
以中心位置經緯度為中心,半徑500公尺範圍以內水域均屬之1.凡使用網具類漁具之漁船均不得進入禁漁區範圍內作業。
2.如需於保育區內投放或除去水產生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如人工魚礁、船礁或保護礁等人工設施,需申請本府書面同意後,始可為之。全年
漁業法第44條第4、7款
漁業法第65條第5款或第10條
▓人工魚礁
▓多功能使用區
104.03.19
府建漁字第10400182731號
金門古寧頭西北海域潮間帶鱟保育區
古寧頭潮間帶水域由A、B、C、D四點所圍成的區域
A點:24°28'14.9"N;118°17'19.5"E
B點:24°28'44.4"N;118°19'38.8"E
C點:24°29'49.4"N;118°19'38.8"E
D點:24°29'19.9"N;118°17'19.5"E1.全年禁止於保育區範圍內採捕鱟獲從事破壞其棲息環境之行為。
2.如須於保育區內投放或除去水產生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或進行學術之研究,需經本府書面同意後始可為之。全年
漁業法第44條第4、7款及第45條
漁業法第65條第6款
■繁殖保育區
▓多功能使用區
108.11.12
府建漁字第1080087054號
金門縣復國墩人工魚礁網具類漁具禁漁區位置及相關限制事宜
P1點:N24°27'18",E118°28'45"
P2點:N24°27'10",E118°28'54"
P3點:N24°26'55",E118°28'38"
P4點:N24°27'02",E118°28'30"
以上四點所圍成之海域範圍均屬之1.未領有漁業執照之浮具及船筏禁止進入本區域進行垂釣活動。
2.凡使用網具類漁具之漁船均不得進入禁漁區範圍內作業。
3.如須於禁漁區內投放或除去水產動植物繁殖上所需之保護物,如人工魚礁、船礁或保護礁等人工設施,需經本府書面同意後,始可為之。全年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款及第7款
漁業法第65條第6款
▓人工魚礁
▓多功能使用區
110.05.25
府建漁字第1100041358號
金門縣底刺網禁漁區、禁漁期及有關限制事宜
1.翟山至黑岩:平均低潮線起向外海延伸到A1至A6共六點連線之海域範圍。
2.母嶼至北碇、復國墩:平均低潮線起向外海延伸到B1至B14共十四點連線之海域範圍。
3.羅厝至十八羅漢礁:平均低潮線起向外海延伸到C1至C6共六點連線之海域範圍。
4.新湖至料羅:平均低潮線起向外海延伸到D1至D3共三點連線之海域範圍。
(詳細座標如公告)1.每年農曆4/1起至8/30止禁止漁船(筏)以底刺網網具進入禁漁範圍內作業(底刺網網具構造如公告附件)。
2.基於學術研究、教育及公共利益之目的,經本府核准者,不受前點規定之限制。每年農曆4/1-8/30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款及第9款
漁業法第65條第6款
▓刺網
▓多功能使用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