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加工及經加工養殖水產品輸銷大陸地區魚貨來源及衛生證明文件申請流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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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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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申請及核發未經加工與經加工養殖水產品輸銷大陸地區魚貨來源及衛生證明文件作業要點 應附文件 申請人應檢附以下表件,向本會漁業署申請核發證明文件。
(一) 未經加工:1.附件一申請書。
2.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查)報之證明資料。
3.由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iwan Accrediation Foundation,TAF)或官方認證食品檢測實驗室開立之自主檢驗報告。檢驗項目包括:揮發性鹽基態氮(volatile basic nitrogen,VBN)及藥物殘留(孔雀綠及還原型孔雀綠、硝基呋喃代謝物【1.富來頓代謝物AOZ、2.富來他頓代謝物AMOZ、3.硝化富樂遜代謝物SC、4.硝化富萊音代謝物AH。】、磺胺劑【1.磺胺一甲氧嘧啶SMM、2.磺胺二甲氧嘧啶SDM、3.磺胺甲基嘧啶SMR、4.磺胺二甲基嘧啶SMT。】),檢驗項目相符且檢驗結果合格。
申請人魚貨係交由符合衛生福利部所訂「水產食品業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水產食品業予以包裝者,免附VBN檢驗報告。4.雙方買賣之合約書或交易明細資料(需詳細填寫購買數量、單價、總金額等)。但申請輸出業者與養殖場經營業者同一人時,免附。
申請人已取得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者,有關藥物殘留檢驗報告得檢附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影本及該批出售產品之追溯碼替代。1.附件三申請書。
2.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放養量申(查)報之證明資料。
3.雙方買賣之合約書或交易明細資料(需詳細填寫購買數量、單價、總金額等)。但申請輸出業者與養殖場經營業者同一人時,免附。
注意事項 二、核發標準:
(一)未經加工:1. 養殖場已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養殖漁業放養量申(查)報。
2. 經漁業署依衛生福利部優良衛生規範(GHP)或HACCP生鮮分級包裝場查察合格(附件二)。
3. 養殖場經營業者未曾拒絕漁業署執行未上市養殖物採樣檢驗。
4. 檢附TAF或官方認證食品檢測實驗室開立合格之自主檢驗報告,揮發性鹽基態氮(volatile basic nitrogen,VBN)及藥物殘留檢驗符合規定。
(二)經加工:1. 養殖場已完成當年度或前一年度養殖漁業放養量申(查)報。
2. 雙方買賣之合約書或交易明細資料(需詳細填寫購買數量、單價、總金額等)。但申請輸出業者與養殖場經營業者同一人時,免附。
三、 證明文件,自核發日起二個月內有效,逾期作廢。但國內外法令或疫情改變,不准許出口時,已核發之證明文件失效。審核流程 完成時間 12個工作天 申辦方式 檢附應附文件資料送本署辦理。 業務承辦人 漁業署養殖組張家榕小姐 TEL:02-23835739, FAX:02-23328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