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港鹽埔漁港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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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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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111315537號公告
主 旨:修正「東港鹽埔漁港區域」,並自即日生效。依 據:漁港法第五條第一項及行政院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院臺農字第一一一○○一一七三一號函。
公告事項:
一、修正東港鹽埔漁港區域如下:
(一)東港泊區陸域:
1、進德大橋以南至豐漁橋之界線:以進德大橋沿路緣至朝隆路之C1點起,向西沿朝隆路經C1a點至東港區漁會魚市場入口收費處(C1b點),往南轉至朝隆路南側經C1c點,續沿道路邊線經C2、C3、C4、C5、C6至碼頭邊C7點,再沿碼頭邊至C8點,沿堤岸續銜接碼頭後側線即點C9,再沿碼頭線至豐漁橋C10點止。
2、豐漁橋以東牛埔溪排水北岸之界線:以豐漁橋根D1點起,沿護岸堤線劃定(無堤線部份則沿地籍線為主),經D2點至芳都橋D3點止。
3、豐漁橋以東牛埔溪排水南岸之界線:以豐漁橋根E1點起,沿護岸堤線劃定(無堤線部份則沿地籍線為主),經E2點至芳都橋E3點止。
4、豐漁橋以西至南防波堤之界線:以豐漁橋與碼頭邊緣交界F1點起,向西沿碼頭邊線至F3點,沿港區用地經F4點至碼頭邊線F5點,再沿碼頭邊線至F6點後,再沿海濱國小前道路與碼頭邊線至F7點,續沿東港海事學校界外碼頭邊線經F8、F9、F10、F11至F12點,再沿東港水試所界線經F13點至南防波堤外50公尺A1點。(二)東港泊區水域:
1、自南防波堤根部之南側50公尺處為起點(A1點),向西南延伸421公尺(A1a點),再垂直轉向西北延伸200公尺(A2點),轉向北及東分別延伸200(A3點)及120公尺(A4點),再以東北方向延伸至防波堤外10公尺處(A5點),續平行防波堤至A6點。
2、自五號突堤端點B1點起,沿中央突堤北岸水域線並涵蓋一~五號及七號突堤,至進德大橋止(B6點)。(三)鹽埔泊區陸域:自五房排水出口處即護岸轉點B1點起,沿五房排水護岸經B16點至B15點,再沿排水護岸至跨渠陸橋交界處B14點,續沿陸橋邊界及護岸邊界至漁港入口B13a點,再往港區橫跨道路經B12e點至B12d點,再往南沿道路邊界至進海宮邊界B12c點,續轉北沿進海宮邊界至堤後道路交會點B12b點,並沿堤後道路至B12a點,最後銜接北護岸根部B12點,即為陸域界線。
(四)鹽埔泊區水域:自五房排水出口處即護岸轉點B1點起,往西南方向沿南護岸並涵蓋消波突堤及西南防波堤至B9點,再依護岸邊緣以西南方向並延伸至舊南防波堤堤頭前緣外130公尺處(B10點),續轉西北方向延伸至與北護岸邊緣延伸線之交點B11點,再轉陸側方向沿北護岸邊緣延伸線至其根部(即B12點),即為水域界線。
二、劃出漁港範圍:
(一)東港泊區:
1、東港泊區陸域範圍,將朝隆路道路面積劃出漁港區域。
2、東港泊區芳都橋上游段內泊區,考量船舶停靠條件,內泊區牛埔溪排水上游(原後寮溪),以芳都橋為邊界,芳都橋上游段劃出漁港區域。(二)鹽埔泊區:西北側依據北護岸邊界及堤後道路邊界範圍劃定漁港區域,五房排水出口處將跨渠陸橋面積劃出漁港區域。
三、附東港鹽埔漁港東港泊區及鹽埔泊區區域變更後平面圖。
【修正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081313324號公告
主旨:修正「東港鹽埔漁港區域」,並自即日生效。依據:漁港法第五條第一項及行政院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三日院臺農字第一○七○○二九○九一號函。
公告事項:「東港鹽埔漁港區域」前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農漁字第一○三一三一五一六六號公告完成第一次區域變更,變更後之區域總面積為78.34公頃,其中東港泊區39.34公頃,鹽埔泊區39公頃。本次依現況需求規劃客貨運專用區,整體區域範圍維持不變,茲說明如下:
一、東港鹽埔漁港區域:
(一)東港泊區:
1、水域:
(1)自南防波堤根部之南側50公尺處為起點(A1點),向西延伸470公尺(A2點),轉向北及東分別延伸200(A3點)及120公尺(A4點),再以東北方向延伸至防波堤外10公尺處(A5點),續平行防波堤至A6點。
(2)自五號突堤端點B1起,沿中央突堤北岸水域線並涵蓋一~五號突堤,至進德大橋止(B6點)。
2、陸域:
(1)進德大橋以南至豐漁橋之界線:以進德大橋沿伸線至朝隆路之C1點起,向西沿朝隆路至C2點,續沿道路邊線經C3、C4、C5、C6至碼頭邊C7點,再沿碼頭邊至C8點,續銜接碼頭後側線即點C9,再沿碼頭線至豐漁橋C10點止。
(2)豐漁橋以東後寮溪北岸之界線:以豐漁橋根D1點起,以沿護岸堤線為原則(無堤線部分則以沿地籍線為主),經D2點至芳都橋D3點,再橫越芳都橋自D4點至共和路計畫道路線止(D5點)。
(3)豐漁橋以東後寮溪南岸之界線:以豐漁橋根E1點起,以沿護岸堤線為原則(無堤線部分則以沿地籍線為主),經E2點至芳都橋E3點,再橫越芳都橋自E4點起,經E5點、E6點及E7點至共和路計畫道路線止(E8點)。
(4)豐漁橋以西至南防波堤之界線:以豐漁橋與碼頭邊緣交界F1點起,向西沿碼頭邊線至F3點,沿港區用地經F4點至碼頭邊F5點,再沿碼頭邊線至F6點後,再沿海濱國小前道路至F7點,續沿東港海事學校界線經F8、F9、F10、F11至F12點,再沿東港水試所界線經F13點至南防波堤外50公尺A1點。
3、客貨運專用區:詳東港鹽埔漁港東港泊區港區整體配置圖。
(二)鹽埔泊區:
1、水域:自五房排水出口處即護岸轉點B1起,往西南方向沿南護岸並涵蓋消波突堤及西南防波堤至B9點,再依護岸邊緣以西南方向並延伸至舊南防波堤堤頭前緣外130公尺處(B10點),續轉西北方向延伸至與北護岸邊緣延伸線之交點B11點,再轉陸側方向沿北護岸邊緣延伸線至其根部(即B12點),即為水域界線。
2、陸域:自五房排水出口處即護岸轉點B1起,沿五房排水護岸經B16點至B15點,再以北向與計畫道路之延伸線相交於B14點,續往西北沿計畫道路至漁港入口B13a點,再往港區橫跨道路經B12e點至B12d點,再往南沿地籍界線至地籍線轉點B12c,續轉北沿地籍線(地號1424-12)至計畫道路線交會點B12b,並沿計畫道路線至點B12a,最後銜接北護岸根部B12點,即為陸域界線。
3、客貨運專用區:詳東港鹽埔漁港鹽埔泊區港區整體配置圖。
二、附東港鹽埔漁港區域圖及整體配置圖。
【修正前】發文日期: 103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031315166號公告
主 旨:公告「東港鹽埔漁港區域」,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漁港法第五條第一項及行政院秘書長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三日院臺農字第一○三○ ○六二六四七號函。
公告事項:
一、 東港鹽埔漁港區域:
(一) 東港泊區:
1、 水域:
(1) 自南防波堤根部之南側50 公尺處為起點(A1 點),向西延伸470 公尺(A2點),轉向北及東分別延伸200(A3 點)及120 公尺(A4 點),再以東北方向延伸至防波堤外10 公尺處(A5 點),續平行防波堤至A6點。
(2) 自五號突堤端點B1 起,沿中央突堤北岸水域線並涵蓋一~五號突堤,至進德大橋止(B6 點)。
2、 陸域:
(1) 進德大橋以南至豐漁橋之界線:以進德大橋沿伸線至朝隆路之C1 點起,向西沿朝隆路至C2 點,續沿道路邊線經C3、C4、C5、C6 至碼頭邊C7點,再沿碼頭邊至C8 點,續銜接碼頭後側線即點C9,再沿碼頭線至豐漁橋C10 點止。
(2) 豐漁橋以東後寮溪北岸之界線:以豐漁橋根D1 點起,以沿護岸堤線為原則(無堤線部分則以沿地籍線為主),經D2 點至芳都橋D3 點,再橫越芳都橋自D4 點至共和路計畫道路線止(D5 點)。
(3) 豐漁橋以東後寮溪南岸之界線:以豐漁橋根E1 點起,以沿護岸堤線為原則(無堤線部分則以沿地籍線為主),經E2 點至芳都橋E3 點,再橫越芳都橋自E4點起,經E5 點、E6 點及E7 點至共和路計畫道路線止(E8 點)。(4) 豐漁橋以西至南防波堤之界線:以豐漁橋與碼頭邊緣交界F1 點起,向西沿碼頭邊線至F3 點,沿港區用地經F4 點至碼頭邊F5 點,再沿碼頭邊線至F6 點後,再沿海濱國小前道路至F7 點,續沿東港海事學校界線經F8、F9、F10、F11 至F12 點,再沿水產試驗所東港生技研究中心界線經F13 點至南防波堤外50 公尺A1 點。
(二) 鹽埔泊區:
1、 水域:自五房排水出口處即護岸轉點B1 起,往西南方向沿南護岸並涵蓋消波突堤及西南防波堤至B9 點,再依護岸邊緣以西南方向並延伸至舊南防波堤堤頭前緣外130 公尺處(B10 點),續轉西北方向延伸至與北護岸邊緣延伸線之交點B11 點,再轉陸側方向沿北護岸邊緣延伸線至其根部(即B12 點),即為水域界線。
2、 陸域:自五房排水出口處即護岸轉點B1 起,沿五房排水護岸經B16 點至B15點,再以北向與計畫道路之延伸線相交於B14 點,續往西北沿計畫道路至漁港入口B13a 點,再往港區橫跨道路經B12e 點至B12d 點,再往南沿地籍界線至地籍線轉點B12c,續轉北沿地籍線(地號1424-12)至計畫道路線交會點B12b,並沿計畫道路線至點B12a,最後銜接北護岸根部B12 點,即為陸域界線。
二、 附東港鹽埔漁港區域圖。
三、 臺灣省政府八十六年一月十一日府農漁字第一四○○一三號公告之東港、鹽埔漁港區域劃定範圍,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