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十二處漁港區域內船舶進行抽油之行為需依法申請許可(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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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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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四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九)農漁字第八九一三四○五六○號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農業部農漁字第1121319595A號公告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漁港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公告事項:公告八斗子漁港、正濱漁港、安平漁港、興達漁港、前鎮漁港、南方澳漁港、烏石漁港、新竹漁港、梧棲漁港、將軍漁港、東港鹽埔漁港及馬公漁港等十二處漁港區域內船舶,如有需要進行抽油行為者,應依漁港法第十九條規定申請許可,若因緊急事故,需先行採取必要抽油行為時,亦需於事故發生後檢具事故調查證明文件補辦申請,違反者,依同法第二十一條處行為人或其雇用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正,未依期限辦理者,得按日連續處罰。